律师观点分析
案例类型:刑事|医保诈骗、诈骗罪共犯认定、审查逮捕阶段辩护
关键词:医保骗保、普通员工、不予批捕、少捕慎诉慎押、主观明知、共同犯罪
承办律师: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
一、案情简介
涉案医疗机构因被公安机关查实存在系统性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,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,医院多名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。
本案犯罪嫌疑人何某某,系该医院护理组长。公安机关认定其参与医院相关违规操作,涉嫌诈骗罪,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,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。
家属委托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担任何某某侦查、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人。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,梳理全部案件事实:何某某仅领取固定工资,不参与医院经营决策,未参与骗保方案策划设计;其日常从事护理、病历质控等本职工作,偶尔顶班协助通知患者,没有参与修改病历、虚增治疗费用等核心骗保环节,没有提成、分红等额外收益。
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《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》,从主观故意、非法占有目的、客观行为三个层面论证何炳芳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,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
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对何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
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于 2026 年 9 月 2 日予以释放,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由其丈夫担任保证人,办理取保候审手续。
二、律师核心辩护观点
1、何某某不具备诈骗罪要求的主观诈骗故意,不能将行政违规认知等同于刑事犯罪故意
何某某并未参与医院管理层决策,对医院系统性骗保的完整方案并不知情。虽然知晓医院存在部分行政层面的违规操作,但行政、民事层面的违规认知,不等于刑法意义上 “诈骗犯罪” 的主观明知。
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不能仅凭员工知晓部分违规现象,直接推定其具有诈骗医保基金的犯罪故意,该认定方式违背罪刑法定原则。医院老板、管理层与普通护理人员之间信息差距巨大,不能将单位的犯罪故意直接归责于底层履职员工。
2、何某某无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目的,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
何在医院只领取固定劳动工资,不参与涉案项目提成,不参与医院任何利益分配,个人收入与医院是否套取医保资金没有关联,缺乏参与诈骗犯罪的经济动因。
在单位、团伙诈骗案件当中,普通员工如果没有分享犯罪所得,同时对犯罪整体性质不知情,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共犯。
3、客观行为仅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辅助性事务,不属于诈骗罪实行行为
何某某岗位为护理组长,偶尔顶班仅协助通知患者前往康复室,没有参与康复治疗实施,也没有参与修改病历、虚增诊疗费用等诈骗核心环节。
其履行病历质控,提醒护士补全护理记录,仅为保证护理文书形式完整,是履行护理岗位的常规工作职责,并非为配合诈骗而伪造证据。
其全部行为处于犯罪链条末端,属于被动履职,作用极其有限,不能评价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。
综上,辩护人意见:何某某既无诈骗主观故意,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,行为不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,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,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,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三、案件处理结果
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,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。公安机关于 2026 年 9 月 2 日释放何某某,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,嫌疑人回到家中等候后续侦查,案件继续办理中。
四、律师实务评析
医保诈骗案件,不能简单 “全员追责”
医疗机构涉嫌骗取医保基金,应当区分决策者、策划者、核心实施人员与普通底层员工。不能仅以 “在单位上班” 即推定员工主观明知犯罪,应当结合岗位、参与程度、是否参与决策、是否获取非法收益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。只从事中性、常规本职工作,没有额外非法获利的普通医护人员,不应当轻易认定诈骗共犯。区分行政违规行为和刑事诈骗犯罪
部分行为属于医疗卫生领域行政违规,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。不能把单位存在违规,直接推定普通员工构成诈骗罪,必须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,满足全部犯罪构成要件,才能追究刑事责任。刑事拘留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重要性
本案属于审查逮捕阶段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。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、检察院 7 天审查逮捕窗口期,律师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,把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向检察官充分说理,是争取不批捕的关键。即便当事人被拘留,家属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,充分行使辩护权。不批捕不等于案件终结
不予批准逮捕,仅代表现阶段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,不等于撤案或者无罪。案件侦查程序继续推进,后续仍需要跟进全案证据,继续做好辩护工作。
法律依据: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百六十六条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 3.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
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:专注刑事辩护,遇到刑事法律问题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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